程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羊山新区分局投诉举报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3-03-14 11:29 来源: 阅读量: 【字号:【打印正文】

程某某市场监督管理局羊山新区分局投诉举报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羊行复决字〔2023〕第1号

申请人:程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羊山新区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举报处理结果不服,于2023年1月11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案件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信,举报信阳XX超市销售的“优质包装紫菜”的外包装印有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2日,保质期12个月。而店内价签标示为:包装日期2022年9月3日,保质期:365天,涉嫌延长保质期。“白胡椒”包装日期2021年6月17日,保质期:365天,该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三个多月。该商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请求被申请人依据其销售数量及时核实处理并依法对其处以相应行政处罚,并要求:一、在法定期限内就本举报作出予以受理或者不予以受理的决定并通过邮箱告知举报人;二、在法定期限内通过邮箱告知举报人本举报最终处理结果并依法给予奖励;三、请向投诉人公开涉案商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请调查涉案商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是否持证上岗,要求书面回复。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日,通过电子邮箱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信阳XX超市销售违法食品的相关视频。被申请人在2022年9月29日接到举报后,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存在明显违法。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为:1.举报投诉信,附购物小票、涉案产品外包装照片;2.邮寄信封照片、中国邮政挂号信查询截图;3.电子邮箱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10月8日,收到申请人举报投诉信后当日就派执法人员前往河南省XX超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检查认定“赛香源”野生紫菜存在标签瑕疵,当场向超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超市已改正上述问题。关于白胡椒超过保质期问题,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多次与河南省XX超市有限公司联系,要求其委托人员到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相关票据和资质,但超市一直未委托人员处理相关事宜。

2022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邮箱告知申请人该局已受理举报并在办理之中,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2022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再次前往河南省XX超市有限公司就白胡椒超过保质期问题进行检查,超市工作人员告知该超市已关店停业,现经营者为信阳市XX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原河南省XX超市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并当场出具了情况说明书。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暂时中止了此案件的调查。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为:1.处理情况告知书;2.举报投诉信文电处理笺;3.现场笔录;4.询问通知书;5.责令改正通知书;6.送达回证;7.处理情况告知书邮箱发送截图;8.信阳市XX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经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实名《举报投诉信》。当日,被申请人就指派执法人员到河南省XX超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对河南省XX超市有限公司“赛香源”野生紫菜标签瑕疵问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同时下达《询问通知书》,要求河南省XX超市有限公司限期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2022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邮箱告知申请人该局已受理举报并在办理之中。

另查明,2022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再次前往河南省XX超市有限公司就白胡椒超过保质期问题进行检查,该超市现经营者信阳市XX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告知原河南省XX超市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店已关店,与其没有任何关系,并当场出具了情况说明书。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暂时中止该案件的调查。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实名举报后,对举报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对被举报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对河南省XX超市有限公司白胡椒超过保质期问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暂时中止案件调查,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规定,实名举报人知情权应予以保障。被申请人虽对举报受理情况进行了告知,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案件是否立案情况进行告知,本机关认定被申请人未告知。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被申请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被申请人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羊山新区分局于五个工作日内就是否立案情况向申请人告知。             

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3月14日

 


主办:信阳市羊山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建议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或Chrome、360等主流浏览器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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