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羊山新区征收安置服务中心信息公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3-04-20 11:27 来源: 阅读量: 【字号:【打印正文】

陈某某羊山新区征收安置服务中心信息公开案

行政复议决定书

 

信羊行复决字〔2023〕第2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羊山新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3年2月22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0日向被申请人邮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申请人土地和房屋所在地《涉及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1月3日签收后,截止2023年2月 16 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任何形式的相关答复和延期答复通知书。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为:1.房屋及土地四至图;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快递封皮;4.快递物流状态。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3年1月2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四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分别向答复人申请公开其土地和房屋所在地《征地拆迁实施方案》、《涉及征收部门与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委托评估合同及评估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项目的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已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涉及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等材料。经查询,答复人于2023年1月28日对四份申请书进行合并答复,将《征地拆迁实施方案》、《项目的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已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通过邮寄方式提供给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为: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四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快递物流签收截图。

经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四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分别为:“申请人土地和房屋所在地的《项目的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已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征地拆迁实施方案》、《涉及征收部门与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委托评估合同及评估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涉及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等信息。

2023年1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四份申请书进行合并答复,将《征地拆迁实施方案》、《项目的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已足额到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通过邮寄方式提供给申请人,同月29日申请人签收了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1月28日作出答复书对其中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但被申请人未进行全面答复,对申请人提到的“土地和房屋所在地的《涉及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内容,被申请人所作答复中未对该项内容作出回应,属于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信阳市羊山新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服务中心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

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平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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