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龙飞山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信羊行复终字〔2023〕1号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羊山新区龙飞山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信羊龙执〔2023〕第015号),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机关递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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