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北湖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案行政
复议决定书
信羊行复决字〔2023〕第3号
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羊山新区北湖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羊山新区北湖办事处公开复议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3月18日以EMS中国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以下信息:羊山新区建设科创部落项目的下列文件:土地批复文件;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含一书四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等);征地红线图;羊山新区建设科创部落项目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申请人房屋征收登记调查确认表、申请人房屋测量结果;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收支情况相关信息;申请人宅基地的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报告。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8日已签收申请,但申请人至今未回复复议申请人。复议申请人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被申请人有义务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有:1、复议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邮寄底单(1193149721949)和妥投单;3、羊山新区北湖办事处信息公开申请表。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已经依法进行了告知与答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3、5、6项信息,申请人就相同事项,同时向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了申请,且已获得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4、7项信息:羊山新区建设科创部落项目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因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前期调查、公告、补偿等全部工作完成后,人民政府方可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并报批准机关批准。故,报批程序已经后移。目前该项目土地尚处于征地报批前期调查摸底阶段,暂无上述信息。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拟征地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申请人已经知悉,被申请人无需另行提供相关信息。三、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报告,因案涉房屋征收系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报告。申请人依据国有征补条例,适用于自身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适用错误。
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分别为:羊山新区科创部落项目的“土地批复文件;批准文件及报批材料(含一书四方案、征地调查确认表、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等);征地红线图;羊山新区建设科创部落项目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申请人房屋征收登记调查确认表、申请人房屋测量结果;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收支情况相关信息;申请人宅基地的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报告”等信息。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并未在20个工作内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关于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3、5、6项信息,申请人就相同事项,同时向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了申请,且已获得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该几项信息不予重复处理,适用法律正确”,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中的行政机关是指本行政机关,而不包括其他行政机关,被申请人的上述答复意见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公开答复,而不能怠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未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人进行答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信阳市羊山新区北湖办事处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
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平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14日
主办:信阳市羊山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建议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或Chrome、360等主流浏览器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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