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前进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3-07-27 11:30 来源: 阅读量: 【字号:【打印正文】

丁某某前进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案行政

复议决定书

 

信羊行复决字〔2023〕第4号

申请人:丁某某

被申请人: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23日以中国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涉及“羊山新区溪源山径公园项目”征地拆迁的:1、拟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调查确认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听证材料;2、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征收土地公告;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4、征收土地补偿、补助费用资金到账证明;5、征收土地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签收该邮件,但截至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之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书面答复。复议申请人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被申请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有:1、复议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邮寄底单(1022449470336)和妥投单;3、羊山新区前进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被申请人答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信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审批、监管、指导、考核等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中心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市、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丁德友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制作、保存单位为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丁德友应当向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被申请人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街道办事处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内容分别为:申请人房屋所在地涉及“羊山新区溪源山径公园项目”征地拆迁的:“1、拟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调查确认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听证材料;2、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征收土地公告;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4、征收土地补偿、补助费用资金到账证明;5、征收土地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信息。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并未在20个工作内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

本案中,关于被申请人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街道办事处辩称“丁德友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制作、保存单位为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丁德友应当向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辩人并非案涉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丁德友向答辩人申请有关政府信息公开错误。”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针对的是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答复的行为,而被申请人却抗辩其不是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制作保存单位,即使其认为自己不是所涉政府信息的制作、保存单位,也应对被申请人进行答复,而不能不作处理,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在法定时限内根据不同情况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而不能怠于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未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人进行答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本机关决定如下:

1.确认被申请人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信阳市羊山新区前进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

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27日


主办:信阳市羊山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建议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或Chrome、360等主流浏览器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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