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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羊山新区 王某某与田某某邻里纠纷的调解案
时间:2023-12-19 15:56 来源: 阅读量: 【字号:【打印正文】


信阳市羊山新区

王某某与田某某邻里纠纷的调解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人民调解案例                                  

案例报送时间:   2023 年  11月 22日

检索主题词:  相邻权、相邻关系、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   前进司法所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近日,前进司法所调解了一起因邻居擅改入户门朝向引起的转交信访基件,调解成功。据了解王某与田某系同一小区同一楼层的邻居。田某在进行房屋装修时将入户门外扩,未在装修前征求邻居的意见。在发现田某房门外扩后,王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认为其占用公共面积,并联系物业公司。物业公司随后发了通知,要求田某暂停施工并将外扩墙体拆除。田某不同意。期间街道办事处执法队、信访办、市长热线办、居委会协调几次未果。              

【调查与处理】

2023年11月22日,前进司法所联合街道信访办召集双方当事人和辖区民警,于司法所调解该案件。考虑到本案为相邻权纠纷,远亲不如近邻,司法所从维系两家关系长远出发,选择以情理与法理相融的劝导方式来化解此案。经过多方探讨协商,工作人员找到双方争执的焦点,通过换位思考把对立双方统一到共同利益上来。最终田某同意拆除外扩住宅门,恢复原状。王某支付部分拆门费用,并撤诉。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法律分析】

《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的开启。本案中,由于原被告两家距离较近,公共走道距离较窄,将房门外扩开会影响邻居通行,妨碍相邻户门开启,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典型意义】

相邻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者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设立相邻关系是为了尽可能确保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平衡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民法典规定,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这就要求人们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睦邻友善,互利共赢,反对损人利己,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生活方便,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便利。发生纠纷时,相邻各方要保持忍让和克制,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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