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羊山新区
侯某某与尹某某邻里纠纷的调解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人民调解案例
案例报送时间: 2023 年 10月 9日
检索主题词: 相邻权、相邻关系、以案释法
案例报送单位: 前进司法所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近日,前进司法所调解了一起因邻居擅改入户门朝向引起的邻里纠纷案件,调解成功。据了解,侯某与尹某系同一小区同一楼层的邻居,小区交付时,两套房屋的入户门均为朝内开。尹某在进行房屋装修时,因朋友为同样户型采用外开门,因此也让设计师将入户门设计为朝外开。尹某未在装修前征求有孙子的邻居侯某的意见。在发现尹某房门外开候,侯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并联系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在中间协调几次未果。尹某考虑到新门是全新定制并且刚刚装上还是维持将入户门改为朝外开的状态。候某认为尹某擅自改变入户门朝向,在入户门向外全开的情况下,会导致公共通道狭窄影响其通行,造成安全隐患,故在网上留言要求相关部门调解解决,要求尹某将房屋入户门恢复成朝内开。
【调查与处理】
2023年10月9日,前进司法所协调侯某与尹某家人、物业公司、居委会于前进司法所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解开误会表明不愿走法律途径,尹某表示愿意将入户门改回原状,但要求物业公司因未及时提醒没有尽到应有义务,赔偿一定换门费用。最后由物业公司支付三分之一原门购买费用作为赔偿,尹某立刻选新门,将门改回内开状态。
【法律分析】
房屋交付时入户门是朝内开的,想要对入户门朝向进行改动,需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后,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住宅设计规范》规定: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的开启。本案中,由于原被告两家距离较近,公共走道距离较窄,将房门改成朝外开会影响邻居通行,妨碍相邻户门开启,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本案中,侯某有刚上幼儿园的孙子,对安全有更高的要求。尹某作为其的邻居,在处理相邻关系上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典型意义】
相邻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者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设立相邻关系是为了尽可能确保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平衡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民法典规定,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这就要求人们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睦邻友善,互利共赢,反对损人利己,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生活方便,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便利。发生纠纷时,相邻各方要保持忍让和克制,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化解矛盾。
主办:信阳市羊山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建议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或Chrome、360等主流浏览器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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