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羊山新区
黄某某与物业公司服务纠纷的调解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人民调解案例
案例报送时间: 2023 年 10 月 23 日
检索主题词: 物业服务纠纷
案例报送单位: 新申司法所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金牛物流信息港业主黄某,因让该小区门卫帮其到开发商那充水电费,门卫没有同意给其帮忙去充水电费而引发不满,遂在小区入住群里面,辱骂该小区物业公司,骂的非常难听,引发了他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黄某两口工作早出晚归,早上出门的时候,开发商工作人员还没有上班,等晚上回来时开发商工作人员已经下班,中间时间他们两口也不想回来,虽然说回来一趟只需要三分钟,但出于方便考虑想让物业公司门卫室帮忙代充,之前门卫也帮忙充过几次电费,但这次没有给他帮忙充电费,门卫表示不是不帮忙,去代充电费还要承担风险,万一开发商给少充了是不是自己还要去赔偿,所以就没有给其帮忙充电费。
【调查与处理】
在接到调解案件后,调解员了解到该小区,所有水电充值都在开发商那充,开发商还没有把这项业务交由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目前还没有推出这项服务,所以被门卫拒绝。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耐心释法析理,同时明确指出,黄某的行为违背了与人为善的传统美德,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面对矛盾,应当理性表达,而不是在网络社交平台宣泄情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经过调解员耐心的调解下,黄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不该在两百多人的业主群里面辱骂物业公司,而物业公司本身也没有错,是自己认知上的错误。在认识的错误后,黄某按照要求在业主群里以短信形式对物业公司进行道歉,承认错误,并写下承诺书保证以后不会再犯,取得物业公司的谅解。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百元以下罚款。此案件为了不使矛盾扩大特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典型意义】
此案件由于业主黄某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引发,总觉得花钱看不到服务,觉得物业公司服务水平低而引发在网络上侮辱他人事件。经过批评教育让本人认识到错误并在小区群里对物业公司进行道歉,同时也让小区居民知道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能随意在网络上辱骂他人。另需要物业公司加强宣传物业公司服务事项,要让小区居民知道哪些是物业公司服务哪些不属于物业公司服务。事后小区物业负责人表示以后在服务和细节上要提高,想业主所想,急业主所急,以人为本去提高服务质量,与业主们处理好关系,物业公司员工一定要提高服务细节,才能让业主心里满意,避免发生此类事件。
主办:信阳市羊山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建议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或Chrome、360等主流浏览器访问
政府网站标识码:4115000058 备案序号:豫ICP备2022000651号 豫公安备:4101002900019
本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