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山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羊山新区总工会 关于印发《羊山新区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试行)》(2023版)的通知
时间:2023-04-17 10:34 来源: 阅读量: 【字号:【打印正文】

信羊政202311

 

羊山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羊山新区总工会

关于印发《羊山新区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试行)2023版)的通知

 

各办事处(筹建处)、乡,区直部门:

《羊山新区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试行)》(2023版)已经新区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17日


 

羊山新区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

实施细则(试行)(2023版)

 

为更好地发挥工会维护职能,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造成的经济困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制定《羊山新区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试行)》2023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羊山新区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互助活动”)要坚持服务职工的公益性,坚持发挥补充保障作用,坚持区级统筹。

第二条  羊山新区总工会是互助活动的主办单位。羊山新区成立羊山新区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附件1),作为互助活动的领导机构,负责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管理。羊山新区总工会为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活动的组织管理、制度制定、业务指导和监督实施。

第二章  互助对象

第三条  羊山新区各单位工会组织中的在册工会会员(不含离退休保留会籍人员),凡本人自愿,并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均可向本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由单位工会统一向羊山新区总工会申请参加互助活动。

第四条  互助活动单位工会负责组织工会会员统一参加,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原则上本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会会员应全覆盖

第五条  参加互助活动时,单位工会应提供清晰完整的《参加羊山新区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人员名册》(附件2)电子版和加盖工会公章的PDF扫描版

第三章  互助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六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一个互助期限为一年。参加职工必须按期缴纳互助金。互助金每期缴费一次,一次性收取,缴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调整的规定执行。互助活动责任期自单位工会将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的互助金存入第二日起计算。

第七条  交费标准为每人每70。费用按照“个人出一点、单位拨一点、工会补一点”的原则,羊山新区总工会补贴20元/人,参加单位缴纳40元/人,职工个人缴纳10元/人

第八条  互助金筹集每年4月31日前完成。工会会员每人每期只能交纳一份互助金。互助金交纳,无论是否发生约定的补助责任事件,均不再退还。

第九条  开设互助活动资金专户(附件4,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互助金的年度结余转入下一周期继续作为羊山新区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资金使用

第十条  单位和职工缴纳的互助金标准羊山新区总工会补贴的互助金标准,由“领导小组”根据互助金的筹集支出和结余情况,按年度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为防范互助金超预期支出风险,羊山新区总工会在工会经费预算中给予不超过当年缴纳的互助金总额的10%作为风险预备资金。如当期发生缺口,由羊山新区总工会启用风险预备资金,予以足额弥补。此资金为专项配套风险防控资金,不列入互助活动资金专户。

第四章 保障范围与标准

第十二条  一个互助保障期内因住院治疗发生的纳入基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从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单位统一购买补充商业保险和各级救助慰问等公共报销部分以个人自付部分为基数采用分段计算的办法给予补助

1、职工自付部分3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补助比例为20%;

2、职工自付部分10000-50000元(含50000元)的,补助比例30%

3、职工自付部分50000元(50000元)以上的,补助比例40%

4、一个互助保障期内每人累计最高补助5万元。

第十三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自费特别巨大(原则上一年内自费部分超过10万元),且给家庭生活造成困难的,在年度互助金结余足够的情况下,经羊山新区总工会研究,可再给予适当救助。

第十四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互助保障有效期内病故的,一次性给予互助金3000元,互助活动责任终止。

第十五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互助保障有效期内退休,互助活动责任继续有效不再接受续期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变更工作单位,且继续参加羊山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仍可享受本活动的待遇至互助期满;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因企业倒闭等客观原因造成失业、下岗的,仍可享受当期互助;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到羊山新区辖区外工作,不再是羊山新区工会会员的,互助活动责任终止。

第十六条  职工跨互助年度结算时,若互助期满、新年度按时续费,则按照出院当期支付互助金;若新年度不再参加互助活动的,则按本次治疗在互助期内的天数与总天数的比例支付互助金。

第五章  互助金监管

第十七条  互助金的预决算保障范围、资金筹集和补助标准的调整等重大事项必须经领导小组研究通过。

第十八条  互助金的管理使用等接受上级工会财务经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互助金待遇的,所骗资金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将在全区工会系统进行通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除外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以下情况,不承担给付互助金责任。

1、组织参加互助活动的单位、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

2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因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本互助期内仍未补缴的。

3、工伤、生育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

4不能提供互助活动要求的申报材料的。

第七章  互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一条  互助金由基层工会统一办理。经基层工会同意,亦可由职工本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代为办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互助时,应在住院治疗医疗费结算后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工会作出审核意见后将材料报送羊山新区总工会进行统一办理;总工会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核汇总复核后提交“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公示期满后及时拨付互助金。

第二十三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工会会员申请给付互助金应向羊山新区总工会提供以下材料:

1、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加盖公章的《羊山新区职工重大疾病互助金申请表》(附件3

2、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当月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和出院诊断证明复印件;

4、其他“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羊山新区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羊山新区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领导小组

      

 

附件1

 

羊山新区职工重大疾病互助

保障活动领导小组

 

 长:李运红(新区党委委员、副主任)

副组长:黄玉成(新区群团工作部部长

成  员:雷  东  顾秋晨  朱  飞  王  珂  朱汉营

曹子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区总工会,雷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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